闽建筑[2017]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保障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升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现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在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
二、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无法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具体金额或未采用我省计价依据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基数统一按照签约合同价的80%计算,费率和最低金额标准按照我省规定执行。
三、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基数按照经批准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80%计算,费率和最低金额标准按照我省规定执行。
四、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向承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具体金额以合同中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准)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本通知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发现2017年3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未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约定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10日
闽公网安备 35010402350298号